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,可以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:
(1)从废石(矸石)中回收矿产品的;
(2)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的非保安残留矿体的;
(3)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免缴的其它情形。
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,可以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:
(1)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;
(2)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;
(3)依法开采水体下,建筑物下、交通要道下的矿产资源的;
(4)由于执行国家定价而形成政策性亏损的;
(5)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减缴的其它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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